一名还在读初一的花季少女,在55岁邻居老伯的“关心照顾”下,渐渐与之发生“感情”,并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直至怀孕产子,而直至今日,女孩依然认为老伯对她“并不坏”……上周五,本报 《佛山新闻》独家报道的这起案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从顺德区法院获悉,今年至今,该法院累计审理、猥亵儿童犯罪29件,平均每月就有近三件,有的受害者甚至不止一次被性侵,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金版记者实地暗访发现,不少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依旧比较薄弱,陌生人以“帮忙带路”、“新店开张免费试吃”等理由即可轻易套取孩子家庭信息,甚至将其骗走。为此,本周顺德区人民法院也已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全区教育系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全区241所中小学校加强在校学生应对犯罪侵害的应急教育工作,提高全区青少年学生面对犯罪侵害的应急能力。
本报《佛山新闻》上周五独家报道了北滘碧江社区初一少女小青(化名)被55岁邻居老伯“引诱”,最终为其产下一婴儿的事件。
父母对小青的疏忽照顾以及他们所租住的环境,对这一案件起到很强的发酵作用。记者调查发现,小青父亲选择租住的地方位于碧江社区一条窄巷中。此类型的出租屋在顺德非常普遍,甚至在大良、容桂等地也常见。特点是隐藏在小巷子内,外表是单家独院的小别墅楼,但内部被割分成为几十个不到五六平方米的小房间,这些房间大多只有一个非常狭窄的窗户,铁门上锁,每月租金大约在300~800元之间。
这种出租屋基本不存在“邻里关系”,互相照应也无从说起。小青第一次“被帮助”,就发生在这种环境中。当时杨先生出去找患有抑郁症的妻子,就把小青锁在屋内,足足两天一夜没有回来,小青饿了几十个小时。那次的经历对于十几岁的小青来说十分“惨痛及深刻”,之后杨先生再出去寻妻,小青对于邻居郭某“请去外面吃饭”的邀请,就想也不想答应了。
杨先生在回忆女儿这些经历时,也认为那次受饿事件是一大“关键点”,“当时找不到合适的人照顾她”,最终让悲剧发生。
第一个案例的受害者为异地务工子女,第二个案例受害者则为本地女孩,且两个均年仅六岁。事情发生在去年1月25日下午,小学保安力某正在学校值班,两个女孩要求力某打开校门放她们进去玩耍。因为正值放假,学校周围空无一人。力某开门让女孩进去后,尾随其进入了学校礼堂。看到周围无人,力某魔念突生,他自己供述道:“先抱着其中一个大一点的女孩,不知道为啥,然后,摸了她的,之后又抱着另外一个小女孩,也摸了。”
两个小女孩回家把事情经过告诉父母,最终让力某落网。顺德检察院在去年3月正式批准公安机关刑拘力某,最终顺德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将力某绳之以法。
事发之后,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事发前两个女孩就多次前往该学校玩耍,并多次请求保安力某开门,每次都是从下午玩到晚上吃饭时间,连续数个小时没有家长过来寻找,两个女孩在假期空旷的校园内尽情玩耍,甚至进入学校礼堂这种幽闭的环境中,而且力某都是孩子进去后将学校大门锁上,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最终让力某变得肆无忌惮。
据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陈晓红介绍,从犯罪数量和对未成年人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综合来看,抢劫、抢夺、猥亵、四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较为突出。从今年年初到现在,顺德法院审理了抢劫、抢夺犯罪92件151人,和猥亵儿童的犯罪共有29件。总的来看,主要是侵犯财产的比较多,侵犯人身较少,但一旦遭遇猥亵、,将对儿童身体、心理导致非常严重创伤,有的女童甚至怀孕,而这类伤害后果是无法逆转的,往往会影响一辈子。
“在29件和猥亵案件中,受害人多数是异地务工子女,本地儿童相对较少。异地务工子女受性侵案件中,老乡、邻居等熟人作案较多。”陈晓红表示,每到寒暑假,异地务工子女会到顺德探望父母,但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理,加之出租屋人员复杂,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食物诱骗、带其出去玩等,寻找可乘之机。
陈晓红还表示,从审理的案件来看,受性侵的儿童年龄较小,多为5岁~10岁。对此,她建议七八岁的儿童由于年纪太小,不知道该如何防范,家长应该将其托管、安顿好,然后再外出工作。到了十五六岁,家长应当多掌握一些预防犯罪的知识,并将这些知识传授给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网络成为性侵案件的推手。有一些本地的未成年人通过QQ交友,被男性网友约出来后受其胁迫,并带到出租屋内,采用暴力手段进行侵害。
陈晓红分析,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原因有多方面,如家长因种种原因疏于对青少年管教,或者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够重视,特别是在学生面对犯罪侵害的应急教育方面还有所欠缺。
“在对女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方面,家长和老师往往感到难以启齿,特别尴尬”,陈晓红建议,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育,应当由母亲或女老师承担这个责任,单独同女性青少年讲授这些知识,这样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法院同时提醒,和猥亵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家长有顾虑不去报案,这样反而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事情发生后,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应该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由监护人来决定是不是报案处理。在保全证据方面,越早报案越好,未成年人则需留意犯罪分子的衣着特征、身高体貌、事发地点等线索。
究竟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如何?在面对陌生人的搭讪和邀约时,他们又有怎样的表现?本周,金版记者趁着上下学的高峰期,在大良两间小学附近,展开了实地暗访。
前日下午,记者在大良祥胜小学附近,记者以问路为由随机与15名学生搭讪后发现,当被问及姓名和年龄时,多数学生会直接告诉记者。
15名学生共由8组组成,其中3组仅有1名学生,另外5组均有2~3名学生。记者先后以“最近的麦当劳店怎么走?”“带我过去,请你吃麦当劳”等语言,与小学生搭讪,并恳请其带记者到目的地。最终,有3组学生答应带路,分别是1名9岁女生、3名约10岁的男生、2名约11岁的女生。
17时10分许,9岁的霞霞穿过大良老城区的一条小巷,怀里抱着一包饼干,一边走路一边吃。当记者问路时,她想了想后,告知了具体线路。经过记者几次请求,她最终卸下防备,答应带路。抵达目的地时,当被问及“爸爸、妈妈平时有没有告诉你,不要随便跟陌生人走”时,她一脸茫然地低声说,“肯定会说”。
在此次调查中,仅有3组女生,其中除了1组高年级的女生只愿指路不愿带路外,另外2组均有带路。男生则不同,5组男生中,仅有1组愿意带路。有的男生则以“妈妈规定6时前要回家”、“我还要回家吃饭”等为由,拒绝了记者请吃麦当劳。
同样是前日下午5时,记者随机到大良李介甫小学的校门前寻找没有家长接送的孩子进行搭讪,以顺德话询问其有关问题,大部分的孩子均愿意回应基本的问题,但进一步询问时,不少孩子选择快速离开,或是摇头表示不愿意回答。
在询问的小学生中,女孩子基本不愿意跟陌生人搭讪,一位三年级的小姑娘仅回答了自己的年级后,立刻匆匆离开,甚至快步加小跑,试图摆脱记者的询问。但同样也有小朋友“中招”,只见两位个头比较小的男生结伴过马路,记者尾随其后,告诉他们小吃店新开张,有免费试食活动,邀请他参加,其中一位小男孩询问在哪里,在获悉就在附近时,他停顿两秒,答应了邀请,并开始尾随记者。
随后记者进一步询问其家庭地址,该小男孩甚至告诉了自己居住的楼盘,并透露其从一年级开始就没有父母接送,也透露了父母的工作情况。跟随一段路过后,记者告知身份,他表示,在学校老师也教育不要和陌生人搭讪,但听到记者说在回家的路上有免费试食,所以一时忘记了,跟了过去,随即他与小伙伴回家。
经过一轮试验发现,以抽奖等为由,小学生大多不会“中招”,但提及他们喜欢的小吃和玩具时,却更容易透出他们的私人信息。
在近日龙江中学举行的全区法制教育课堂启动仪式上,顺德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向全区中小学生发布应对不法分子犯罪侵害的《十六字口诀》:“生命第一、冷静对话、积极求援、保全证据”。本周,顺德区人民法院也已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全区教育系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全区241所中小学校,加强在校学生应对犯罪侵害的应急教育工作,提高全区青少年学生面对犯罪侵害的应急能力。
顺德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陈晓红说,如果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是应对不法侵害的首要原则。法官列举了近年来顺德法院审理的多件恶性案件,部分未成年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表现过于勇猛,虽然精神可嘉,但在力量悬殊情况下的正面搏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特别对方有枪、有刀的时候,不鼓励未成年人和犯罪分子正面对抗。“因为和财产损失、人格侮辱相比,我们的生命更重要,无法逆转。”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千万要冷静,尤其不要激怒了犯罪分子,法官举例说,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绝对不能说“我以后要去公安机关告你”之类的话,否则可能会遭到犯罪分子更严重的伤害。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多数情况积极寻找外界救援,更有时应当巧妙传达求救信号。法官举例说,在受到威胁、敲诈勒索等不法侵害时,要在第一时间跟父母、老师求援;在遇到紧急状况下,应当直接打110报警;有人跟踪的时候,应当跑到人多的地方去;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如果遭遇“咸猪手”,要勇敢大声呵斥责,这样做才能够寻求司机和其他乘客的支援,利用公众的威慑力压制不法分子的邪念。
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保留证据,方便公安机关后期破案。在被不法侵害后,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报案越早对公安机关的破案越有利。比如青少年被性侵害之后,应当及时告诉老师或家长,尽早向公安报案,否则,跟着时间的推移,证据难以保全,侦破难度加大,不利于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罪论处。
同时,《意见》还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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